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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2003)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于2003年4月2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
  (2003年4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以下修改:
  一、将法规名称修改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二、《办法》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三条修改为:“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承租人是指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房屋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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