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发布日期:2007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7日)修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机场、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贮木场、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重点消防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前款以外的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城六区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实施本条例的主管机关。
市工商、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政、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禁止在居住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