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2003)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3年10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03年12月9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2003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将法规名称修改为:《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四、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机场、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贮木场、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燃气站等重点消防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前款以外的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城六区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