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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2003修正)[失效]

  第三十二条 在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维修保养企业应会同业主对事故电梯、自动扶梯进行及时检查、维修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聘请专业人员对事故性质进行鉴定。事故鉴定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电梯、自动扶梯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电梯、自动扶梯准用证》或《电梯、自动扶梯准用证》失效而擅自使用电梯、自动扶梯的;
  (二)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承担维修保养的;
  (三)按电梯使用说明应配备专职司机而没有配备的;
  (四)因管理不当造成电梯、自动扶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五条 维修保养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下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电梯、自动扶梯进行大修改造的;
  (二)未取得安全认证资格或持无效安全资格证书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的;
  (三)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转让安全资格证书的;
  (四)上岗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五)年审不合格,经限期改正,仍未达要求的;
  (六)违反本条例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 市电梯安全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因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市电梯安全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按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注册安全检测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其注册安全检测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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