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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2003修正)[失效]

  非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特区内从事电梯、自动扶梯安装的,应取得市建设行政部门的施工许可,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条 凡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注册安全主任;
  (二)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注册安全检测员;
  (三)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四)有与其维修保养的电梯、自动扶梯相关的原理图、接线图、零部件结构图和其他的技术资料;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设备。
  申请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电梯、自动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不予批准的,应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的企业。
  第八条 对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九条 实行注册安全检测员制度。
  注册安全检测员是指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电梯、自动扶梯注册安全检测证书,接受委托从事电梯、自动扶梯安全检测和安全技术监督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注册安全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予注册安全检测员资格:
  (一)机电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或技师,现从事电梯、自动扶梯技术工作;
  (二)机电类专业助理工程师,现已从事电梯、自动扶梯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三)机电类专业技术员,现已从事电梯、自动扶梯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四)机电类专业技校毕业,现已从事电梯、自动扶梯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检测员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
  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检测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的安全检测和维修保养业务。
  每个注册安全检测员每年检测和监督的电梯、自动扶梯总数不得超过一百台。

第三章 安装与验收

  第十三条 电梯、自动扶梯安装前,业主应当将电梯、自动扶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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