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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列入土地储备计划已征用的土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调整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收回的原划拨土地;
  (四)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五)无使用权人的土地;
  (六)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七)依法收回的闲置、荒芜土地;
  (八)改变原批准用途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被收回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列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非法转让。
  第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将已征用的土地直接存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七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存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八条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储备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拟收购储备的地块进行调查摸底,查清地块的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情况,确定地块红线范围和土地用途;
  (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拟定地块收购储备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地块收购储备方案,委托同级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地块的收购储备工作;
  (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将收购地块存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九条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合理补偿。
  第十条 存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实施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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