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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修正)

  第五条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据实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或者生育的公民,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七条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出流动人口进行以下管理与服务:
  (一)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二)按照计划生育要求,对已婚流动人口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四)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五)与外出流动人口及其现居住地人民政府有关机关和单位联系,可以派出人员巡视检查;
  (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为独生子女户、农村双女户提供奖励和有关保障;
  (七)配合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流动人口进行以下管理与服务:
  (一)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核实、登记生育节育情况;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对未按计划生育要求采取节育措施或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与有关单位共同配合,就地落实节育措施或者补救措施;
  (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六)与辖区内负有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个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七)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并通报有关人员的避孕节育和生育等情况;
  (八)对用工单位及雇主等责任人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准确反馈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逐步建立网络查询系统,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计算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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