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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修正)

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0年7月27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1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订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8月28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县(市、区),在异地从业、生活的成年育龄人员(以下统称流动人口)。本市城区人口在城区内流动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的单位、个人和本市驻外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人口必须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日常事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自治内容。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设、房地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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