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将“或者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修改为“或者违反价格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销售液化石油气”。
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销售、安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器具及其附件,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二十一、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第二款。
二十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十三、删去第二十八条。
二十四、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规”。
二十五、删去第三十四条。
二十六、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删去第二款。
二十七、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层与层之间应当有隔垫”;删去第二款中的“跨越本行政区域”。
二十八、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饮食服务业用户使用液化石油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范要求。”
二十九、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储配站应当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液化石油气容器内的残液应当由具有残液处理设施的单位回收处理。”
三十、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第二款。
三十一、第五章标题修改为“法律责任”。
三十二、删去第四十四条。
三十三、删去第四十五条。
三十四、删去第四十六条。
三十五、删去第四十七条。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近期计划和规定程序审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建设项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