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
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3]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解放思想,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本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2003年11月)
为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需要,加快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城市建设,努力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现就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针和“增量改革、存量试点”的原则,通过开放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进一步整合城市基础设施资源,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实行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形成有效竞争格局,逐步将政府资金从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退出,集中投向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引进社会投资,盘活存量资产,加快首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开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
(一)贯彻施行《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基础设施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确定。市城市基础设施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修改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在政府主导下,循序渐进,依法放开本市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2003年,选择京承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北苑污水处理厂等经营性项目面向社会投资者招标建设和运营;自2004年起,市政府将逐步减少对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对新建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依法向社会投资者招标建设和运营;自2008年起,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全市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将全部向社会投资者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