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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
 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03]22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规范我市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2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办理,越权审批的项目,一律不予确认。
  二、本市地方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等审批的在京限额以下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办理;本市地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报市发改委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三、项目审批单位对限额以下项目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与确认书内容有关的事项进行严格初审,明确初审意见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
  四、审核需提交的材料:项目主管单位或审批部门呈报市发改委的请示;已签订的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正式文件两份);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一份(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市发改委发展规划处、国外资金利用处分别具体负责内资、外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管理。
  附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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