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04年1月30日)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保证公众利益和公用设施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经营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其他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必须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并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产品的质量和改善服务水平。
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及时、高效、公平的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六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确定,防止重复建设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无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交还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招募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某项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者。
实行特许经营的具体内容及申请者应当具备的条件由招标公告、招募邀请书等文件规定。
第九条 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均可依照本办法平等参与竞争,获得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