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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8月28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县(市、区),在异地从业、生活的成年育龄人员(以下统称流动人口)。本市城区人口在城区内流动的除外。”
  三、第三条修改为:“流动人口必须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四、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原第四条第二款调整为第三款并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日常事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自治内容。”
  原第四条第三款调整为第四款,修改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设、房地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五、原第十九条调整作为第五条。
  六、原第五条调整为第六条,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七、第二章章名修改为“管理与服务”,并删除第三章章名“生育、节育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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