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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受诫勉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作为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其所在地区或部门也不得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阅批群众来信,不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应当解决而不予解决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久拖不决,或者编报假材料欺骗上级的;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应予严肃处理而不予处理,姑息迁就、袒护包庇的;
  (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被控告人、被检举人或者信访人贿赂的;
  (六)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七)扣压、隐匿、篡改信访材料,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八)其他在信访问题处理上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定期对贯彻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要及时查明情况,依照规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报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的建议,可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也可由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批决定。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还应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
  第九条 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应将书面检查在10日内报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处理的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处理情况通报同级信访部门。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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