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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不及时采取切实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问题,不及时认真妥善处理,敷衍塞责,被动应付,导致信访人长期、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的;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导致发生较大规模(到省50人以上或去京20人以上,下同)来省去京集体上访,滞留中央机关或省级领导机关48小时以上的;
  (四)对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反映的问题或上级交办的重大信访案件,不实行领导包案,或包案制度不落实的;
  (五)中央和省领导同志批示及省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按期结案率低于80%,或年终结案率低于95%的;
  (六)对来省去京集体上访事先不报告信息,事后未按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大对来省集体上访劝返、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皖信组发〔2002〕5号)等规定及时来省去京做劝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被列为年度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检查:
  (一)连续两年被列为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二)对信访人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处理不力或处理不当,导致一年内群众就同一问题发生3次以上较大规模来省或去京集体上访,围堵中央或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重大信访事件是指因群众信访引发的以下事件:堵塞党政机关大门,冲击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严重妨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堵塞交通要道,严重妨碍交通秩序;拦堵、纠缠领导同志,妨碍领导工作,造成恶劣影响;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事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
  (一)连续3年被列为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合法问题无动于衷或敷衍塞责,压制民主,作风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大规模(到省100人以上或去京30人以上,下同)来省或去京集体上访,围堵中央或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发生的重大信访事件,不亲自过问,不靠前指挥,或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酿成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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