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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安徽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办发[2003]19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安徽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安徽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决定》(皖发〔1997〕7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规定》(皖〔2000〕6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实行分级实施的原则。
  省委、省政府及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和省直部门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市委、市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市、区,下同)和市直部门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省直部门对其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县委、县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上一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和党纪政纪处分。
  通报批评和责令作出检查适用于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诫勉适用于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于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同时责令被追究人或其所在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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