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各地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及时调整、充实和巩固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切实消除调解组织建设空白点。要继续加强调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建设。争取在2003年底之前在全省乡镇、街道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现有的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要建立和健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探索在非公有制企业依托工会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行政接边区、经济开发区、大型集贸市场等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团体中的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力度。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要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例会、学习、纠纷登记、回访、档案管理以及纠纷排查、重大疑难纠纷和易激化纠纷报告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要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积极推行民主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员的选拔渠道,将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热心调解工作,公道正派、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考试考核、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逐步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和“调解员等级评定制”。要加强思想、道德、作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法律水平较高、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拓展工作领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主动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扩大工作领域。要在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传统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积极介入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调解。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力度,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要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势,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要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各种形式的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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