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皖办发[2003]16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调解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实现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效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促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现根据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维护全省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