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省级设定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皖政[2003]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省级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依法保留101项,现予以公布。
省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全部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期限,提高审批效率,增加审批行为的透明度。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审批责任制,强化监督机制,增强服务意识,方便基层、企业和群众。
除省政府公布的审批项目外,省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行增设行政审批项目;确需设立的,必须依法报批。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等部门要做好有关督查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省级设定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省计委
1、省政府全额投资或为主投资的项目审批
2、设立省级开发区(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审核
3、省重点建设项目审批
二、省物价局
4、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条件的专业服务收费审批
5、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
6、核发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7、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8、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9、公有住房成本价核定
三、省教育厅
10、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及中师艺体专业班设置审批
11、高职院校设置、更名、合并、调整审核
四、省科技厅
12、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审核,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与基地认定
13、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认定
14、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备案
15、省级火炬计划项目审批
16、省级星火计划项目审批
17、省级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