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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奶牛良种繁育管理条例

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包头市奶牛良种繁育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5日

           包头市奶牛良种繁育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6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管理,规范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经营秩序,提高奶牛品种质量,促进奶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良种繁育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奶牛优良品种的引进和推广,推广和实行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先进实用技术。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奶牛良种繁育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旗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奶牛良种繁育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奶牛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奶牛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奶牛的系谱。
  旗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奶牛的系谱。
  第七条 奶牛繁育应当实行人工授精或者胚胎移植。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奶用种公牛进行种畜鉴定,合格的种畜方可用于人工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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