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配有与工作相适应的除四害药物和器械:
4.有健全的药械、防灭质量、学习培训等管理制度;
5.在所属区县(自治县、市)爱卫办备案。
第七条 《认定证》每年复审一次,复审时间为12月1日至30日。不复审或没有通过复审者,其《认定证》予以废止。
第八条 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除四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者,由重庆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发给《除四害从业人员上岗证》(下称上岗证)。
第九条 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技术质量认定考核、复审工作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委托重庆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具体承办。
第十条 《上岗证》实行一人一证,不得转借代用。三年期满后,重新培训。
三、药物使用与储存
第十一条 在除四害有偿服务活动中,必须使用“三证”俱全的药物(农药登记证、生产批准证书号、产品标准号)。
第十二条 严禁使用剧毒急性鼠药和剧毒卫生杀虫剂。
第十三条 在城区(镇),未获得“杀鼠剂(城区)定点专供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严禁经销灭鼠药物和杀虫剂。
第十四条 灭鼠药物和杀虫剂的使用要科学规范。严禁超量、超标配制使用灭鼠药物和杀虫剂。
第十五条 药物储存要有安全固定的库房,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要有健全的库房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除四害药物的原始购买凭证要齐全并留存备查。
四、等级评审
第十七条 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审制度。凡取得《认定证》者,确定为“初级”机构。在此基础上,可申评“星级”服务机构。
申评办法与《认定证》申办程序相同。
第十八条 星级机构每年复评一次并与《认定证》的复审同步进行。级别实行升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