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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爱卫办修订《重庆市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爱国卫生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爱卫办修订
 《重庆市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爱卫办[2003]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爱卫办、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爱卫办: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爱卫办对《重庆市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渝爱卫办[2000]65)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30日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促进除四害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精神制订《重庆市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 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蚊虫、苍蝇、蟑螂、老鼠(以下简称四害)防制活动的实体,包括区、街(镇)所属的消杀服务站(队)。
  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技术与质量管理

  第五条 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实行技术质量认定制。
  具体办法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在所属区县(自治县、市)爱卫办备案,并报重庆市爱卫办进行技术质量认定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除四害技术质量认定证》(下称认定证)。
  第六条 申办《认定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安全的药械库房;
  2.有经专业基础知识培训的5—8名以上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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