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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一)属于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属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包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属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该事项的决策方案和可行性说明;
  (四)该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论证、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在作出决议、决定前,可以依法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听取意见、建议,并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该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提请审议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该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认为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办理,办理部门应当在两个月之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遵守和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认真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建议。有关执行和办理情况,要在两个月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决议或者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下列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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