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应当成立绿化委员会。绿化委员会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各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绿化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上级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任务。
绿化任务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绿化领导小组。
第七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是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义务植树、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
(二)开展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宣传动员工作;
(三)编制本行政区义务植树的发展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
(四)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负责全民义务植树的行政执法;
(五)组织开展国土绿化教育和植纪念树、造纪念林等绿色文明建设活动;
(六)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工作,督促检查国土绿化计划的实施;
(七)负责义务植树技术指导工作,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适用技术;
(八)组织开展义务植树、造林绿化考核评比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人数和拟采取的尽责方式,按属地管理如实报送当地绿化委员会;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汇总后上报市绿化委员会,市绿化委员会根据年度计划和适龄人数将次年的义务植树任务下达到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
第九条 义务植树实行基地化建设。各级绿化委员会按照义务植树的规划、年度计划,因地制宜划定义务植树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市区要优先搞好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和主要街道、广场的绿化。
第十条 义务植树的林木权属,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在城市规划绿地和国有土地上使用义务劳动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使用义务劳动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协议或者合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