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和落实土地管理制度
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征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不得为了躲避审批而随意调整基本农田,不得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树造林。对违法乱批、乱占、滥用耕地等行为,所批文件或所签协议一律无效,国土、监察、审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做到既查事又查人,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执法犯法、边整边犯、顶风违法的案件,要坚决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整改期间,要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5号)精神,主动纠正、查处,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国有土地供应总量控制。从2004年起,要将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工作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和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拍挂出让情况作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
五、认真抓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3]382号的部署,国务院将派出由国务院部委组成的检查验收组,从12月起进行检查,并要求省级政府统一逐级检查验收。为此,从现在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立即进行自查、整改、总结,市政府相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市政府统一部署,搞好自查总结,认真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填报各类统计表格。检查验收结果将纳入今年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对于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在2004年2月底前予以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经整改后仍未合格的,在全市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国家抽查验收不合格的,作为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处理,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应写出书面检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于12月5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情况。
附件:1.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