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整顿规范各类开发园区管理秩序
各类开发园区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园区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开发园区内的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城 (镇)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土地供应及规划审批管理必须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供地权和规划审批权,不得擅自将土地供应权、规划审批权下放给园区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或部门。各地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擅自制定园区开发的优惠政策。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的土地供应、规划管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分别集中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签订土地供应的意向协议,严禁违法审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在原清理整顿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基础上,要再一次按国办发[2003]70号、国发明电[2003]7号、渝办发[2003]147号文件精神,以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治理整顿各类开发园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整改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3]535号)确定的程序和原则,进一步深入清查核实各类开发园区的基本情况,对园区违规供地问题进行彻底、全面的纠正。在此基础上,重新审定设立园区的依据、条件及理由,提出保留、合并、缩减、撤销的意见,然后将意见报市政府审查确认。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在2003年11月25日前将各类开发园区再次清理整顿的书面报告及意见,报市政府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凡逾期未申报确认和虽申报未被确认的开发园区,一律撤销。经确认保留的开发园区,必须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辐射、示范、带动作用。除国家级开发区及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外,其余开发园区未确认之前,停止供应土地。
三、严格规范征地程序,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广大农民生存的保障。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当依法严格按照程序及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要严格依法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落实安置政策措施。严禁边报边用、未批先用、非法批用和占用。对批准征用的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法定程序组织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按规定标准和范围,及时、足额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安置和兑付,严禁降低补偿标准,严禁挤占、挪用补偿安置费用,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严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用于农业园区开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将未征用的集体土地和已征未实施补偿的土地对外招商。对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或补偿不到位等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必须于12月31日之前,依法按政策抓紧处理,足额兑付,补偿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征地制度改革中有关配套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