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04年1月1日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8日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安全方便地利用燃气,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燃气管理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市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安全、规范用气。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燃气设施的建设。鼓励燃气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与应用。鼓励推广应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燃气发展应当统一规划。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燃气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