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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立法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了《鄂温克族自治旗立法条例》,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10日

            鄂温克族自治旗立法条例
  (2003年3月7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自治区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旗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三)从实际出发,突出民族特点和区域特点;
  (四)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群众路线,体现各族人民意志,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从自治旗全局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自治旗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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