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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失效]

  第四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千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其中属于商品房建设的,并按照违法建筑面积的商品房价格处以罚款:(一)未经验线开工的;(二)未按照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的;(三)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件而将建筑投入使用的;(四)未经批准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五)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永久性或者临时建筑而不拆除的;(六)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教育用地、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和停车场(库)用地改作他用的;(七)改变临时建筑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临时建筑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或者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批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对建筑物做出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违反规定批准的,由批准部门承担;骗取批准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规划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新建,是指新建设或者将原建筑物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行为;(二)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物水平方向或者垂直方向扩大建筑面积,且扩建部分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行为;(三)改建,是指改变建筑物立面或者平面造型,但不扩大原有建筑物基础和不增加建筑檐板上平及屋脊轮廓线高度的行为;(四)恢复性建设,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拆除建筑物后重新恢复,但不改变原建筑物外形、不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的行为;(五)长边,是指建筑物边长大于十四米的一侧边;(六)短边,是指建筑物边长等于或者小于十四米的一侧边;(七)主要日照朝向,是指处于从正东顺时针方向旋转小于一百八十度夹角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前方;(八)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建筑物主体外墙(含外墙装修部分)之间的水平距离;(九)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平至遮挡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在三十度或者大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小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小于十二米的,不计高度;(十)遮挡建筑,是指位于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前方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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