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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8日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 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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