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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3年8月29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7日

           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2003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关系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对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房屋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
  房屋权利人对其依法取得所有权、共有权的房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的登记、发证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的登记、发证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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