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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建立并健全人、财、物等管理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
  (四)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严格执行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实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厂务公开等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其他工作目标一并实行年度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第八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任前公示和收入申报等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机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发生: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规范审批行为,公开审批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
  (三)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四)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监督;
  (五)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六)规范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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