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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4日

            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3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行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检察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采取下列方式开展预防工作:
  (一)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指导建立社会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
  (二)调查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及其原因,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三)在职务犯罪发案率高的行业和领域,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四)对重点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五)指导、监督、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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