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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二)林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林区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铁路、公路和水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四)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五)各单位管界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六)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
  (七)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个人负责养护管理。
  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管理责任书,明确养护要求和责任。
  变更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到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分级保护的需要,制定养护技术标准,并无偿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养护补助。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管理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给予养护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门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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