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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正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4日

        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2003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我市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市和区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指导、监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养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政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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