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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3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9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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