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努力改善专业人员的经济、社会待遇,参照国家和地方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人员优惠待遇的规定,发放特教岗位津贴。采取措施解决专业人员的编制和经费问题,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
(六)积极探索,加强残疾人康复科研工作。
组织和动员各类专家组对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难点项目进行攻关,特别要在脑瘫、偏瘫、精神病、聋儿听力语言以及成年智障人的康复等方面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康复医学与康复工程的合作,走医工结合的路子,开展康复工程的研究。扩大对外交流,密切港、澳、台康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对国际先进康复科研成果的应用。
(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康复服务机构。积极与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项目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组织义工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在康复医疗、训练、服务等方面为残疾人提供帮助。
(八)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工作。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开设康复专栏、热线咨询,及以社区健康教育、编印发放残疾人服务指导手册等方式,宣传普及康复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残疾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有关的协(学)会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积极向残疾人及其家属和社会工作者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进行业务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康复意识。社区康复服务指导站、康复站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指南。
2.做好三级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健全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监测体系,加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和早期干预等综合性防治措施,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
3.对残疾儿童采取早期干预措施,进行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早期康复训练,争取在最佳康复训练时机进行抢救性的康复训练,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深圳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规定的职责,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