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进社区康复,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内容之一。区、镇(街道)残联要认真组织做好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的调查摸底工作,为需要康复服务的残疾人建立档案,逐步做到动态管理。开辟适合的场所,配置相应的设备、器具,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做好残疾人优先优诊、出诊服务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为可康复的残疾人制定训练计划,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同时,要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介)诊工作。使社区内的残疾人普遍得到适合自己需求、经济有效、实用便利的康复训练与服务。
(三)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康复任务的完成。
各级政府要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和其它7项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精防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平均1至2元拨给,其它7项残疾人康复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平均1至2元拨给,保证专款专用。
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项目。
(四)结合重点康复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保障。
1.各级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要制定相关措施,采取分级承担、减免费用等办法进行解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
2.结合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一是对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施行手术、装配特殊用品用具给予减免费用;二是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减免手术费用;三是为贫困精神病人提供免费用药,为解除关锁精神病人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住院治疗;四是对贫困肢残人装配普及型假肢和矫形器的费用予以减免,对残疾人需要常用辅助器具给予减免费配送;五是对残疾人到专门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和生活技能训练,给予适当费用补助。减免费用从残疾人康复经费中支付。对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康复费用的残疾人,可按照《
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医疗康复费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做好贫困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技能培训,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帮助其摆脱贫困。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康复服务水平。
1.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一支适应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需要的技术骨干队伍。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在2008年前完成社区健康服务、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师康复培训计划,使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全面掌握康复知识。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队伍,提高专业康复工作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