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疫点实施彻底消毒,对鸡粪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驻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做好疫情的处理工作,对拒不执行封锁、扑杀命令,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疫点疫区封锁的解除按《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附件2: 家禽批发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
一、建立应急指挥协调机构。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家禽批发市场必须成立禽流感处理应急指挥协调小组,成员由驻场动物防疫、辖区工商所、公安派出所、市场法人组成,小组成员名单报市、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小组日常工作由驻场动物防疫人员负责,主要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规,通报有关疫情,检查督促有关措施落实。
二、建立批发商档案并签订禽流感防范责任书。
市场内的批发商必须建立档案并与驻场动物防疫机构签订禽流感防范责任书,明确责任。
三、建立清洁卫生、消毒及正常状态下的病、死禽收集处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建立家禽健康档案。
进场交易的家禽必须持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驻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进场交易的家禽产地、免疫情况详细记录,定期进行禽流感免疫抗体监测,加大对高危地区调入的家禽抽查密度。
五、果断处理出现异常的禽群。
鉴于家禽批发市场各种禽类高度集中、相互传染的危险性极高,而禽流感的确诊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对出现异常死亡的禽群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解剖症状为疑似禽流感的,经说服批发商同意的,即时对该栏家禽实行扑杀、销毁处理。
(二)批发商有异议的,由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签发封存通知书,对该批家禽实施封存,待确诊后依法处理。封存、扑杀、销毁工作由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实施,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范小组协助,处理费用在禽流感防治专项经费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