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疫苗、消毒药物、防护物品和器械等,储备库的日常管理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
(二)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四、家禽饲养场、家禽批发市场、零售及屠宰等行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详见附件1、2、3。
五、其它事项按《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粤府办〔2002〕77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1.家禽饲养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
2.家禽批发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
3.零售、屠宰等行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
附件1: 家禽饲养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
一、建立家禽饲养场登记制度。
在我市兴办养禽场,必须到辖区镇(街道办)动物防疫机构登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建立家禽禽流感强制免疫制度。
饲养家禽必须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的免疫。建立免疫档案,每批家禽免疫3周后,饲养场应当抽取一定数量的家禽血清,送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抗体的检验,确保家禽具有足够高的免疫抗体滴度。
三、强化家禽产地检疫。
家禽调离产地,必需到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机构接报后,应当派员到饲养场,根据该场的登记资料、免疫档案、免疫监测资料和家禽临床健康状况实施检疫,检疫合格者签发《产地检疫证明》。运输人凭《产地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承运。
四、强化疫情报告及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家禽大量死亡、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农林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农林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指派动物防疫人员进行诊断,初步确认的,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并对疫点内家禽封存,待进一步确诊。
确诊后,农林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请封锁令,按规定扑杀染疫家禽及同群家禽,疫情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
五、严格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