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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疫苗、消毒药物、防护物品和器械等,储备库的日常管理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
  (二)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四、家禽饲养场、家禽批发市场、零售及屠宰等行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详见附件1、2、3。
  五、其它事项按《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粤府办〔2002〕77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1.家禽饲养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
     2.家禽批发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
     3.零售、屠宰等行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

附件1:      家禽饲养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

  一、建立家禽饲养场登记制度。
  在我市兴办养禽场,必须到辖区镇(街道办)动物防疫机构登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建立家禽禽流感强制免疫制度。
  饲养家禽必须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的免疫。建立免疫档案,每批家禽免疫3周后,饲养场应当抽取一定数量的家禽血清,送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抗体的检验,确保家禽具有足够高的免疫抗体滴度。
  三、强化家禽产地检疫。
  家禽调离产地,必需到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机构接报后,应当派员到饲养场,根据该场的登记资料、免疫档案、免疫监测资料和家禽临床健康状况实施检疫,检疫合格者签发《产地检疫证明》。运输人凭《产地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承运。
  四、强化疫情报告及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家禽大量死亡、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农林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农林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指派动物防疫人员进行诊断,初步确认的,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并对疫点内家禽封存,待进一步确诊。
  确诊后,农林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请封锁令,按规定扑杀染疫家禽及同群家禽,疫情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
  五、严格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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