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综合治理和监测预报,拟订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执行。
4.市工商局配合市农林渔业局开展对猎捕、捕捞野生动物、水生动物以及挖采濒危野生植物资源行为的日常监察,重点查处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5.深圳海事局主要负责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环境监察。
(三)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作为试点的重点区域,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本试点方案的执行,指派一名工作人员配合各职能部门参与开展监察试点的相关工作。
(四)其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参与开展生态环境监察的前期调研、制订具体监察试点工作计划,及时处理属本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环保局,同时参与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考核、验收。
四、时间安排
试点期限为2004年2月至2005年6月。
(一)2004年2月—3月。
开展试点前期工作,包括成立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试点实施工作方案、试点年度工作计划和生态监察巡查等各项工作制度;
(二)2004年3月—2005年3月。
开展各项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
(三)2005年4月—5月。
修订生态环境监察巡查等各项工作制度,初步形成我市生态环境监察制度体系框架,总结我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
(四)2005年5月—6月。
迎接省环保局对我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考核、验收。
五、保证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保证我市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卓钦锐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环保局、水务局、农林渔业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工商局、深圳海事局和各区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工作小组组长。
工作小组由市环保局指派人员组成,各有关部门选派人员参与工作小组工作,具体负责拟订工作计划、制定各项制度、编写信息简报等。
(二)宣传保障。
加强宣传,共同参与,提高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利用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弘扬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为生态环境监察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并定期邀请市人大、政协对我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进行监督和视察,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