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猎捕、捕捞野生动物、水生动物以及挖采野生动植物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以外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监察。
(五)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
组织开展全市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监察工作,重点开展以养猪场(点)管理为重点的面源环境污染防治,建立查处水源保护区违法养猪场(点)的工作制度,及时打击违法养猪场的回流,督促村镇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
(六)海岸及近海生态环境监察。
开展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陆源污染、海洋倾废、红树林保护、海洋生物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海洋生态环境监察,重点加强对红树林、滩涂、海产养殖、陆源污染及海洋倾废的防治工作。
三、职责及任务
为切实开展我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和监督协调。
1.负责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调研。
2.组织草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制度,建立检查、巡查和督办制度,违法行为处理报告制度,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等。
3.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水源保护区及陆源污染防治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及时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不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对自然保护区、海洋环境、采石取土及毁林种果等专项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对查到的属环保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处理,对管理职责范围外的违法行为立即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4.负责组织、筹备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考核、验收。
(二)有关职能部门:
1.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重点开展采石、取土、制砖场的现场生态环境监察,规范采石、取土、制砖行为,依法关闭到期的采石、取土、制砖场。
2.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主要负责对林业、海洋生态环境及猎捕、捕捞、挖采野生动植物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以外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察,重点开展对海洋倾废、毁林种果及超过25度坡度山地种果、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养殖及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