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
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4年1月18日 深府[2004]14号)
市环保局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方案
(深圳市环保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把我市建设成为高品位的生态城市,根据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关于在我市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生态环境监察的目标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提出的建立“生态环境监察执法机制”的总目标,我市以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作为重点区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通过制定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建立和健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及时查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探索我市协调、快速、高效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新路子,形成以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并相互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体系。
二、工作内容
鉴于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综合性和广泛性,我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要求,以南山、盐田、宝安、龙岗四个行政区为生态环境监察重点区域,以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利用、水源保护、海岸及近海生态环境监察为主要试点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察。
所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项目均列为建设项目类生态监察内容,主要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工业建设项目、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填海造地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通道路工程项目、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建设项目以及土地开发、采石取土工程项目等。
(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监察。
组织开展对天然林、生态风景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开展对毁林种果、超过25度坡度山地种果行为的调查,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监察。
组织开展对矿产资源开发实施情况的监察,制止并查处水源保护区等禁采区内的开采行为,对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整改、恢复生态环境功能;依法关闭到期采石、取土、制砖场并敦促责任单位做好土地复绿和生态恢复工作。
(四)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