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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治理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

  2.制定和实施完善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制度,在市区主要路段全面推行高污染车型限行制度,促进高污染车型的报废与更新。
  从2004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在用机动车环保合格证分类标志制度,对排气年检合格且新车上牌时符合欧Ⅰ标准的汽油车、欧Ⅱ标准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标志的环保合格证(以下简称绿标);对排气年检合格的化油器汽车、开环电喷车、不能达到欧Ⅱ以上标准的柴油车等其它高污染车型发放黄色标志的环保合格证(以下简称黄标)。绿标和黄标发放标准由市环保部门根据污染控制要求逐步提高。对黄标车辆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实施每季度一次的排气污染检测,加大对黄标车的路检、抽检力度,以便及时发现超标情况,保证其行驶中能较稳定地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交警局、交通局配合。
  为保证市区繁华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高污染车辆的报废与更新,从2004年5月1日起,市区繁华路段将对黄标车辆(公交大巴除外)实施限制行驶,限行区域和时间与目前对货运汽车的限制一致,未来将根据我市车辆发展及城区大气污染情况扩大或调整限行区域与时间。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市环保局、交通局配合。
  3.建立机动车强制I/M(检查/维护)制度,强化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管理。市政府决定在2004年7月1日前在我市全面实施在用机动车强制I/M制度。在用机动
  车必须定期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和维护,确保机动车保持良好的车况,控制污染排放。未按时进行检测和维护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罚并不予通过年审。结合I/M制度的实施,市交通局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2004年5月1日前制订并实施排气污染修理业务维修站建站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维修单位发放排气污染维修专项资质。对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和不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的机动车大修或发动机总成维修的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维修经营资格。同时在2003年底前制订并实施机动车三元催化器、燃油蒸发罐、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强制定期维修与更换的管理制度,保证在用车在使用年限内稳定达到设计的排放标准。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市公安交警局、环保局配合。
  加强对维修后的机动车的排气抽检工作,对大修或排气污染超标专项维修出厂的机动车经抽检排气污染超标的,要依法处罚。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市环保局、公安交警局配合。
  4.加大对公交、营运机动车等高排放车型及用车大户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交通部门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排气污染管理,实行公交及营运车辆排气污染强制检测、定期维护的污染防治制度,确保城市公交车辆及营运客车(不含出租小汽车)每季度进行一次以上的强制性环保维护和排气污染检测。结合对车辆《营运证》的管理及营运企业年审等,制定严格的管理和处罚措施,责令营运企业做好污染自查自纠工作,严格禁止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排气污染抽检,对抽检超标车辆暂扣其《营运证》并强制其进行修理和维护。
  环保部门加大对公交、营运车辆全面上门抽检的工作力度。2003年完成抽检车辆3000辆以上,对排气超标车辆限期维修,并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建立道路流动监察岗巡查制度,在各大、中巴营运线路上,定期进行动态监控。
  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日常管理,并在其进行安全检验时,严格按国家标准检测机动车污染排放情况,对检测未达标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配合环保部门对公交、营运、工程车辆等高污染车型进行上门抽检,对检测超标车辆予以暂扣行驶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工作分别由市交通局、环保局、公安交警局负责。
  5.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检和排气超标车辆强制报废制度。机动车在办理年检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排放超标的车辆,环保部门不予颁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合格证(绿标或黄标),车管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年检、过户(含旧车交易)等手续。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时,尾气排放经过维修仍然连续3次不能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6.加强对外地车辆的管理,对外地车辆实施临时环保合格标志制度。
  目前我市有较多(约15万辆)长期在深行驶的异地车辆,其中大部分车龄较长、车况较差,排气超标情况较为普遍,单车污染排放远远超过本地车辆。为切实削减机动车排污总量,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拟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对异地车辆的环保管理工作。对驻深单位长期在深使用的异地车辆实行排污监督属地管理,参照本地车辆管理办法,对排气年检合格者发放相应的环保合格标志(绿标或黄标)和“异地车辆长期准行证”。对临时过境行驶且无环保合格标志的异地车辆,在行驶时段及范围给予严格限制,同时加大对异地车辆的排气污染路检工作力度。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市环保局、交通局配合。
  7.建立冒黑烟车辆社会监督员举报制度。2003年10月1日以前制订并实施社会车辆冒黑烟监督与管制方案,聘任并培训一批“机动车排气社会监督员”,初步形成对行驶中冒黑烟车辆的社会监督网络,着重开展对市民反应较为强烈的营运大、中巴行驶中冒黑烟问题的查处工作。利用社会力量监督和推进机动车排气治理工作,有效防治车辆排气污染。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交警局、交通局等部门配合。
  8.结合环境要求,积极向国务院和国家环保总局申请,力争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在用车排放地方标准。市政府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与大气环境质量的状况,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城市的经验,按照建设国际化城市的要求,制订和实施适合我市实际的在用车排放地方标准。通过经常性地提高排放限值要求,逐年淘汰高污染车辆,大幅度降低机动车单车排放量。使我市机动车排污总量得到有效削减,在车辆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大气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的水平。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9.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的监管力度,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能力与水平,确保机动车排气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市环保局将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进行资格审
  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准检证》,办理相关手续,委托其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工作,并加强对各检测单位的日常监督,对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依据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为强化对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我市近期将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设备的基础上,建立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的自动化、网络化、即时化和智能化。通过即时动态管理,监督和保证检测机构提供科学、公正的检测数据,防止车主投机取巧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确保超标车辆被及时有效地查处。同时建立全市统一的机动车I/M站数据信息网络平台,实现环保、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对机动车排气维修、检测等管理数据共享,增加各部门综合执法能力。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信息办、发展计划局、交通局、公安交警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配合。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定期检查各排气检测单位检测规范与标准的建设情况,督促各单位完成计量认证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合法性与准确性。此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环保局、公安交警局、交通局配合。
  (二)做好新车排放控制工作。
  新车排放控制是机动车排污控制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我市新增车辆污染排放逐年下降,市政府将结合即将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在2004年1月1日前发布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相关目录制订的“深圳市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将根据我市情况逐年修订和更新,争取2005年前目录中车型执行欧Ⅲ标准(与北京同步)。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市公安交警局将根据我市环保车型目录,严格审核机动车的上牌、入户,对不在我市目录上的机动车,不予在我市销售(销往外地车辆除外)、上牌、入户,从控制新车入手,在源头上把好关,控制高污染车型在我市上牌入户。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警局负责,销售环节控制由市工商局负责。
  (三)制定我市清洁汽车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电动、混合动力及燃气等清洁汽车在公交系统的应用。
  市政府将委托科研机构对我市能源结构、汽车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和预测,根据世界清洁汽车发展的现状和前景,拟定出我市清洁汽车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推动我市电动、混合动力、柴油及LNG燃料等清洁汽车的发展。此项规划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市环保局、建设局、经贸局、交通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安交警局等部门配合。
  清洁汽车发展规划工作完成前,市政府决定从今年8月30日起,在公交及营运大、中小巴(不含出租小汽车)中全面、强制推广使用达到欧Ⅲ排放标准的车型。由于提前在公交及营运大、中小巴实施严于现行国家标准的欧Ⅲ排放标准,营运企业将因此增加购车费用,考虑到我市享有公交专营权和政府财政支持的营运企业只有市公交集团一家,其他都是多种经济成份、自主经营、未得到政府资助的营运企业,为鼓励营运企业加快车辆更新,尽快彻底解决营运大、中小巴冒黑烟现象,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在公交企业推广欧Ⅲ排放标准车型的实施方案和财政补贴政策。按政府、企业各负担一部分的原则,市财政在未来5年内安排专项经费补贴4125辆大巴、1296辆中小巴因强制提前实施欧Ⅲ排放标准而增加的部分购车费用。新增公交线路和现有线路的新增车辆均须购置达到欧Ⅲ排放标准的车型。为满足公交车辆高标准化对燃油品质的需求,市交通局、经贸局将协调、督促石化企业从今年10月起向公交企业内部加油站及社会加油站提供符合欧Ⅲ排放标准的高品质柴油。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市环保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经贸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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