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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

  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到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任教,稳定农村、山区教师队伍。要继续实行并完善山区教师岗位津贴制度。
  建立教师交流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城镇支援农村、强校支援弱校的工作,鼓励和组织城市、城镇、强校的教师到农村和薄弱学校任教,逐步建立区域内教师流动机制,实现教师交流定期化、制度化。持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教师到农村任教可不迁户口。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才可聘任高级教师职务。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开创农村教育工作新局面
  办好农村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发展农村教育,核心是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对农村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领导工作责任制,把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规划和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尤其要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农村教育专题会议,研究农村教育存在的问题,狠抓农村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政府一把手要对本地区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负总责。财政、教育、人事、农业、科技等部门在政府的统筹下,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
  建立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省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高水平、高质量“普九”和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督导评估验收标准。省每年组织一次对农村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每三年进行一次阶段性工作评估。2007年省将对各地高水平高质量“普九”工作进行总验收。从2003年起,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已颁发的考核标准,每年对全省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农村教育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各市也要相应建立和完善对乡镇一级党政领导干部农村教育工作的考核办法和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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