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经济发达地区镇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办学积极性,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加快当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
(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多途径、多形式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学校。积极探索“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多种办学形式,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形成公办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招生政策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的多渠道经费筹措体制,加大政府行为力度。省安排高中阶段学校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的优质高中阶段学校建设,各地也要设立高中阶段学校建设专项经费支持示范性高中阶段学校建设。除了对新建、扩建、改建高中阶段学校直接给予经费支持外,政府应提供高中阶段学校建设用地,减免有关费用。
建立高中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通过各种形式吸纳社会资金。按照粤府〔2001〕85号文的规定,各地可采取成立教育资产管理投资公司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优质普通高中建设。老校、名校应充分运用自身的无形资产进行发展。公办学校用非财政资金新建的学校,可按民办学校运行机制进行试验,按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改革现行收费管理体制,鼓励公办学校用非财政资金扩建学校提供更多学位,有利于加快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有关收费改革办法,由省教育厅会省物价、监察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抓紧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帮扶农村教育的制度。
坚持和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继续坚持实行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并对其中的寄宿学生予以生活费补助。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凡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学生都享受省政府按 “一费制”的标准给予“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制定。
完善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专项补助制度。按民族地区(3个民族县)寄宿制民族班的实际人数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每生每月为小学生60元,中学生80元。
建立农村高中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制度。从2002年至2007年省财政共安排2.1亿元,实施每年资助5000名贫困家庭子女就读技工学校计划。有条件的地区应对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专学校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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