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长负责制,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数,按编制数配备教职工。凡进入编制的教职工,县(市、区)财政必须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通过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帐户按时统一发放工资。凡拖欠教师工资的,要追究县长的责任。
省、市财政加大对经济困难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从2003年至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发展教育事业,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校舍扩建和破旧校舍改造;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和英语教育的补助,全面建设农村中小学计算机室和语音室。各市、县(市、区)也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信息技术、英语教育。珠江三角洲各市必须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区经济相对薄弱的县(市、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农村义务教育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省、市下拨给各地的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照当地测算的农村教育收支缺口占总收支缺口的比例以上安排教育补助资金。各市、县(市、区)确定的比例必须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定后执行,并在省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明确用于教育的基数,主要用于弥补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民集资取消后所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以及学校的装备等经费缺口,以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不少于改革前的水平并有所提高。对上述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和英语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市财政转移支付所明确比例的教育经费,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违者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坚定不移地推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积极完善有关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中小学学杂费全部用于学校正常运作。财政部门在坚持对中小学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将上缴财政专户的中小学书杂费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足额返拨给原学校,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截流、挪用,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和偿还教育欠债。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中小学学杂费是否归位使用予以检查、审计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加强和完善县(市、区)级政府对农村中小学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设立专门教育管理机构,中小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面上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中心小学管理。建立县(市、区)教育局和乡镇中心小学两级教育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中小学财务结算,协助做好中小学理财服务和监管等工作。各地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乡镇中小学的管理上移至县(市、区),学校的行政、校长和教师的人事管理上移至县(市、区),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现人权、财权、事权的合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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