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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委、政府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全面推行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安置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尽快下达安置任务。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在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
 属垂直管理的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的安置任务,由省民政厅会同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根据上述单位的人员结构等情况拟订接收安置计划报省政府审核后,再与各大系统单位将安置指标分配到各市县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在单位所在的县(市、区)的城镇退役士兵中按规定择优录用。未列入省统一下达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政府自行下达。中央驻粤单位、省属机构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的工作,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由各大系统单位统一缴交到指定的省财政专户。各地要根据省有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转业士官的安置,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执行,由省民政厅与部队大军区军务部门统一集中交接转业士官档案,并给各市下达接收安置任务。凡未经统一集中交接的,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安置。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和驻穗部队单位,不能直接到部队招考录聘用即将退役的士兵。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招考录用的,要向省民政厅、省人事厅或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招干、招工有关规定办理。驻穗中央、省属及部队单位需要接收安置异地入伍退伍技术士兵和异地入伍转业士官,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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