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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失效]

  临港新城内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供水、污水处理、能源供应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报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等日常工作,由管委会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
  临港新城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等日常工作,由管委会管理,并负责监督抽查。
  除大型安装工程外,临港新城内属于市管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由管委会管理,并负责监督抽查。
  管委会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进行的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的结果,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审批)
  管委会对下列进入临港新城的外资项目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审批属于国家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
  (二)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项目;
  (三)审批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
  管委会应当对进入临港新城的内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将结果报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的设立)
  在临港新城内设立企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前置审批的事项,由本市有关部门实行集中办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和项目认定)
  临港新城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委、市信息委及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等委托管委会统一进行,实行“一门式”受理。管委会按照坚持认定标准和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对管委会的认定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认定结果,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优惠待遇)
  在临港新城内的企业和项目,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或者管委会认定,可以享受下列国家和本市有关的优惠政策:
  (一)鼓励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及技术进步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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