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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不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区内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事项,各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受理本区内临时挖掘道路的审批事项。同一项目涉及两个区以上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公安交警部门直接受理。
  三、下列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先对审批事项进行初审并报经市开挖委研究同意后,再对外审批。在市开挖委提出意见前,不得对外批准:
  1、涉及两个城区以上的较大规模项目。
  2、在市区主要道路和重要区域道路开挖人行道50平方米以上、车行道20平方米以上(封锁、半封锁交通)或开挖道路横断面的项目。
  3、占用市区主要道路和重要区域道路2天以上、其余道路7天以上或占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凡需上报市开挖委协调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每周二前将审批材料上报;市开挖委应在收到相关审批资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各区应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情况于每月25日(遇周六、日顺延)上报市开挖办备案。
  四、审批内容和要求
  1、审批内容包括道路占用、挖掘的地点、时间、面积、施工方式、安全围护、回填要求、修复时间等。
  2、各市政、公用配套管线单位应根据年度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项目及时制订管线铺设计划,并配合实施。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和整治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
  3、各市政、公用配套管线单位应将涉及建成道路的项目施工年度计划于当年4月和10月上旬向市开挖办预报备案,以便市开挖办与相关部门协调,统筹安排,尽可能减少重复开挖。敷设管线的挖掘应尽量安排在与道路改(扩)建或道路整治同步实施。
  4、因紧急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在保证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的情况下,可先行施工,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审批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5、各审批部门在审批挖掘市区道路时,对具备非开挖技术条件的,均应要求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以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缓解市区日益紧张的交通状况。
  已列入年度市政建设计划的改建、扩建及整治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召开协调会,并按协调会精神办理。
  五、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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